1、关于传唤及拘传时间的规定是,其持续总时长不应超过十二个小时;
然而,若涉及到案件性质特别严重、情况相当复杂且需要采取拘留或逮捕等更为严厉的措施时,传唤与拘传的持续时间则可延长至二十四个小时。
2、在执行传唤及拘传任务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避免使用连续传唤、拘传的方式来变相限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
同时,在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我们应确保他们享有充足的饮食以及必要的休息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