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出租人在决定出售房屋之前,有义务在合理期限内向承租人发出通知,这个合适的等待期由出租人自行裁量和决定。
若在此期间内,承租人表示愿意并实际履行了其优先购买权的义务,那么出租人就不得将房屋售予第三方;
若承租人没有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其优先购买权,则视作其自动放弃此项权利。
关于出租人向承租人发出通知的方式,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因此可以采用多种方式,例如邮寄信件、在租赁房屋现场张贴告示等等。
然而,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必须确保通知能够有效地传达给承租人本人。
如果仅仅是通过报纸或其他媒体发布公告,而没有直接告知承租人,那么这种通知方式并不具备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七条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