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大陆地区,若企业法人发生破产清算的情况,对于其所背负的银行债务,可归类为普通破产债权。
在此情形下,依据法律规定,破产财产在首先支付破产费用以及共益债务之后,还须用于偿还拖欠员工的薪资、保险费用、经济补偿金以及欠缴的税款等各类款项。
若破产财产无法满足上述同等顺位的还款请求,则需按预先设定的比例进行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