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二手房的土地出让金是由买家来支付的。
倘若该房屋的交易价格真实存在并且不会低于所在级别的基准地价平均标准,那么其土地出让金应当按照不低于成交价40%的比例进行核算;
如果成交价格略低于基准地价平均标准,则应以全部地价的40%作为土地出让金进行计算;
对于那些已经转让过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在需要重新办理出让手续时,同样应当按照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40%来进行计算。
若对此存在疑问,可依据土地估价机构的评估价值的40%来进行计算。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