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缔约过失责任涵盖的范畴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行为人蓄意隐匿或者歪曲有关于签订合同所必需的关键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事件易导致其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第二,行为人以签订合同为幌子,恶意进行谈判磋商的行为也将被视为缔约过失责任的一部分;
最后,法律明文规定的其他任何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都可能引发缔约过失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