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对拆迁事宜时,首要的步骤便是与拆迁方展开深入且详尽的商议。
因为相较于其他途径而言,这种方法更为简便快捷,并且能够最大程度地缩短对拆迁双方所造成的时间浪费。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进行协商之前,作为被拆迁方必须充分理解自己面临的问题及相关的法规政策,这样才能确保自身在协商过程中有足够的论据支持。
若经过协商未能达成共识,那么接下来可能需要借助司法程序加以处理。
在这方面,作为拆迁方的您若是觉得获得的补偿并不公允,便可自知晓结果之日算起的60日内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若对最终的行政复议裁决仍有异议,则需向当地法院提交行政诉讼请求,以便通过诉讼途径进一步解决争议。
在此,我们需要提醒您,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时效应为6个月内。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