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车辆已经完整地交付给了买受人,原车主不仅无法对该辆车辆进行运营操控,更无法从中获取任何经济收益,因此,原车主无需为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车辆的登记过户仅仅是一种行政管理措施,而非法律层面所定义的所有权转移,实际上,车辆的买卖自交付的那一刻起,其所有权便已经产生了法律效应。
因此,当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当由实际控制车辆运行或从车辆运行中获益的一方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作为原登记所有人则无须再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