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之合约主要涵盖如下四种类型:
1. 在其规范之初即显现出巨大不公之处的合约;
2. 因重大误解而缔结的合约;
3. 其中一方借助欺骗性的手法,使另一方在无法真正表达其内心意愿的情况之下签订的合约;
4. 当中一方或第三者通过威逼手法,使得另一方在无法真正表达其内心意愿的情况之下签订的合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