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仲裁案件的处理程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应当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正式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的四十五个自然日内完成案件审理。
若因案情复杂等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须得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的明确批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到每一位当事人。
然而,延期时长的最上限为十五个自然日。
如若在此期限内仍未能做出仲裁裁决,当事人有权就此劳动争议事项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