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有专利权的发明作品,必须充分满足新颖性、创新性以及实用性的严格要求。
其中,所谓的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成果并不属于现有的已知技术领域范畴之内,亦即未曾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以相同的方式进行申请且在申请日之前完成过;
同时,也不能存在着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这一申请日期之前,已经针对类似的发明构想向我国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过正式的申请,而且这个申请已经被记录在案,并在申请日之后公开发表于专利申请文件或公告的专利文件之中。
至于创新性,其评估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与申请日前业已存在的相关技术发展水平相比较,该项发明是否具有明确的实质性特点和突出的进步优势。
最后,关于实用性,其定义则是指该项发明成果不仅可以通过实际生产过程进行制造,还能在某种程度上发挥出具体的使用功能,并且在实践应用当中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
《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