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已经被认定为医疗事故,依据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的请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有责任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工作。
在进行调解时,须遵守自愿协商的基本准则,并且必须严格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来计算赔偿金额。
经过调解之后,如果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了一致,则需要制定相应的调解协议书,各方都应该信守承诺予以履行;
然而要是调解失败,或者是在调解成功后其中一方反悔并不履行协议,那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将不再对此事件进行调解。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
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