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有权利依据职务职责自行决定是否实施抓捕行动。
若需要予以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处在逃脱之中,公安机构完全可以发布通缉令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旨在将其捉拿归案。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各级公安机关必须在自身管辖范围内直接发布通缉令,若是超越了此范围,则应该向具有决策权的上级机关进行报告并请求其发布通缉令。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
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
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