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赔偿责任,我们仅限于对实际发生的损害进行赔偿(即使这些损害涉及到财务或物质层面上的直接损失、相关损失以及重建,修复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同时也包含了因人为因素导致的误工费)。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不动产的相邻各方,我们应该遵循有利于生产活动、便利人们日常生活的原则,秉持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妥善处理在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若给相邻方带来不便或损失,我们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排除障碍,并对因此而产生的损失进行赔偿。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