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标注册的限制方面,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对于与已有人士在先获取的合法权益存在冲突的商标,将无法进行注册申请;
2.若商标注册行为违背了基本诚信原则,也同样会被拒绝注册;
3.对于非出于实际应用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相关部门亦将予以驳回;
4.三维标志中仅由商品本身固有特性所决定的形状,以及为了实现某种技术效果所需的商品形状,或者能够赋予商品实质性价值的形状,均不在可注册范围之内;
5.根据商标法第十条及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部分情形下的商标注册申请也将遭到拒绝。
《商标法》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着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着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