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之时,关于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首先将由他们自行协商解决其划分方案,若无法达到共识,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依照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女性权益以及无过错方利益的基本原则进行裁判。
对于夫妻共有财产,一般来说采用平均分配的方式,但基于生产、生活的实际需求以及财产来源等多方面因素,在具体处理过程中也可能存在差异。
夫妻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例如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等,在离婚时应按照此约定进行处理。
当涉及到离婚时房产的分割问题时,具体操作如下:
对于夫妻共有的房产,首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其分割方案,如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可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将依据不同情况分别进行裁定:
(1)如双方均主张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且愿意通过竞价方式获取的,应当予以批准;
(2)如其中一方坚持主张拥有该房屋所有权的,可由估值机构以市场价值为准绳对该房屋进行评估,最终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对另一方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3)如双方均未提出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主张,则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该房屋进行公开拍卖,所得收益将作为分割对象。
在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了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办理了贷款,婚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不动产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情况下,离婚时该不动产的处置方案将由双方协商决定。
若双方在此基础上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有权对此类不动产做出判决,将其判给登记方,而尚未偿还的贷款将被视为登记方的个人债务。
至于双方婚后共同偿还贷款所支付的款项及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在离婚时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经济补偿。
若房产属于夫妻一方婚前财产,且婚后并未添加配偶姓名,那么在离婚时,配偶将无权要求分割该房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