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相关条款,当企业进入正式清算阶段时,只要与债权人及股东充分协商并达成共识,便可将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转由股东负责。
而针对债权人要求债权转让事宜,则需以书面形式通知到债务人,若债务人有意将自身应负的全部或部分债务转移至第三方时,同样需要征得债权人的明确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转让通知】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转移】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