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人拥有以下特权:
首先,有限合伙人有权参与至本有限合伙企业的各项商业活动中,除非已有明确条款约束该行为;
其次,他们可以自行决策或与他人共同运作与本有限合伙企业存在竞争关系的业务,同样需遵循合伙人协议中所达成之约定;
再次,有限合伙人有权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本份额作为担保物,当然,这需要合伙人协议中有相关规定;
最后,有限合伙人可根据合伙人协议中的具体约定,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所有或部分财产份额以股权转让的方式转让给其他非合伙人人士,但是必须在转让前的三十日内告知其他合伙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七十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