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职务犯罪中的共犯认定,应遵循以下标准:
若有两名或多名行为人为达成共同故意而共同实施职务犯罪,则可认定构成职务犯罪的共犯关系;
若有人在犯罪集团中担任组织、领导角色,进而推动犯罪活动的实施,或是在共同犯罪行动中发挥了主要作用,那么此类人将被视为共同犯罪的主犯;
反之,如果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某人仅起到次要或辅助性的作用,则其将被归类为从犯。
《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