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现有的劳动争议仲裁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均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合法撤销:
1.违反法定程序实施仲裁过程的;
2.应用法律、法规存在明显错误的;
3.对方当事人故意隐藏足以对公正裁决产生影响的关键性证据的;
4.最终裁定所依据的证据属于伪造篡改的;
5.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该案件并无实际管辖权的;
6.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确实存在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等不当行为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