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知名的“艺名”在法律上是受到保护的。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那些具备较高的社会知名度以及由于其他人的使用而可能导致公众产生误解的艺名等,均可参照适用与姓名权相类似的法律制度进行保护。
每一位公民都依法享有使用自身姓名称谓的权益。
例如,作家所使用的笔名和演员所采用的艺名,实际上也属于姓名权的范畴之内。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七条
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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