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您向人民法院发起行政诉讼的时候,假如实在存在困难,确实是有权利以口头表述方式提起行政诉讼的。
根据当前法律规定,即《行政诉讼法》的相关条款,起诉行为要求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形式的起诉状,同时还需要按照被告方的数量提交相应副本。
然而,如果出于某种特殊情况或实际困难,致使用户无法按照上述要求进行书写起诉状的话,完全有权选择以口头方式进行起诉,并且该请求将被人民法院记录在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行政复议后是可以再提出行政诉讼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经行政复议之后,对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或者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