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订婚后若出现退婚情况,则需全数归还彩礼。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之规定,当各方当事人就按照习俗赠送的彩礼提出返还请求时,如经查证确实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一)双方尚未正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虽然已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实际并未共同生活过;
(三)在婚前赠送彩礼,致使赠予方陷入经济困顿。
对于上述第二项及第三项的适用条件,应以双方均已解除婚姻关系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