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有财产原则上应由夫妻二人共享支配,然而,针对重大事项,则不能由某一方单方面进行处置。
当夫妻中的任何一方为了日常生活所需而对共同财产作出重大决策时,夫妇双方应当平等协商,达成共识。
若有他人基于合理理由确信该项决策是夫妻双方共同意愿的体现,那么另一方就不能以未同意或者不知情为由来对抗善意的第三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