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裁决权力的终止缘由主要涵盖了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是罪犯在刑事审判程序尚未结束之前不幸离世;
其次是自诉案件中的原告主动撤回对被告人的指控起诉;
最后则是罪犯在判决尚未下达之前得到了特赦。
刑罚消灭,这无疑是指出由于某些法定的理由出现,从而导致刑法对某位特定罪犯所享有的刑罚权利遭到了彻底的剥夺。
刑罚消灭的情况可以分为刑罚裁量权的消失以及刑罚执行权的废弃两类。
《刑法》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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