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中的主要条款应当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是关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以及其在协议中所代表的公司的具体住址;
其次是协议中所涉及的标的物的详细情况;
接下来是对于所涉及的物品的数量进行明确规定;
然后是对物品的质量进行合理规定;
副线的内容是确定买卖双方所需支付的款项或者报酬;
次要条款则是对协议中规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及履行方式进行明确规定;
最后是对可能出现的违约行为进行明确规定,并提出相应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此外,还需要在协议中明确约定解决争议的方法。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