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所明文规定,如若在农村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确权过程中出现纠纷,各方应当首先协商解决;
若协商无果,则应将争议提交给当地人民政府进行处理。
值得关注的是,关于单位之间产生的争议,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而对于个人之间以及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则可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裁决。
若当事人对相关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持有异议,可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此之前,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