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执行刑罚期间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如果符合以下各项具体标准的,那么就可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应的减刑待遇:
首先是需被依法判决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刑罚类型;
其次,他们必须在服刑期间严格遵守监狱制度,积极接受教育改过措施,表现出明显的悔罪之意,或者具备其他立功行为;
最后,具有阻挠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检举揭发狱内狱外重大犯罪活动,并且经过查明属实的等重要情节的,也会得到适当的减刑优待。
《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