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现场勘验完毕并展开调查工作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作。
同时,对于涉及到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处理,在查获涉嫌交通肇事的车辆及驾驶人员之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必须完成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作。
而对涉及到必要的检验、鉴定事项的,也须在检验报告与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作。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