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除非保险合同或夫妻之间存在特殊约定,否则诸如保险费、保单收益、现金价值以及养老金等均被视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
所谓共同财产,即是法律对于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间所获得之财产所赋予的界定。
这种财产既包括实物资产、金融资产,也涵盖了无形的知识产权乃至荣誉地位等抽象物权。
在进行财产分配时,需严格遵循国家相关规定,采用统一度量单位进行度量与估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条款规定,夫妻享有的财产应为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置权。
法律设定夫妻财产制度,旨在调整夫妻间的财产关系,以保护夫妻的合法权益及财产利益,维护平等和谐的家庭关系,同时确保夫妻与第三方交易的安全性,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这是关于夫妻如何行使共同财产所有权的明确规定。
需要指出的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并非按份共有,而是共同共有。
因此,夫妻应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
不能仅仅根据夫妻双方的经济收入状况来决定他们在共同财产中所享有的所有权比例。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