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缔结婚姻之后,双方共同承担房贷的偿还责任,那么在面临离婚这一最终的结局时,关于房产的增值部分,我们必须公正合理地进行分割。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尊重并遵循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来决定如何分配这些款项以及其所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共识,则需要由当地的司法机构依据财产的实际状况,以保护子女、女性以及无过失方的合法权益为首要考虑因素,做出公平公正的裁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