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施过程中,检察机关若察觉到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已然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存在错误,则有权依据审判监督程序向上一级的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申请。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严格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亦有权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以及裁定进行审查,如发现有误,同样可以依法依规地上报至同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请求。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