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路占地涉及的房屋补偿,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是对被占用房屋本身价值的赔偿,该价值由具备资质的房屋估价机构予以专业评定;
其次是对于所占用房屋所属土地的补偿,这部分可参照土地使用年限等因素进行考量;
另外还包括一些其他形式的补偿项目。
同时,各市、县人民政府需根据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补助及奖励措施,以对遭受征收的业主给予适当的辅助与激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