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租赁土地并在此基础上建造厂房的情况,当租赁期满后,这些厂房通常被视为由出租方所拥有。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只有经过出租方的明确许可和批准,承租人才有权在租赁土地上建设工厂。
此外,厂房的所有权以及土地使用权应当归属于同一主体。
当租赁期限届满之时,若双方就厂房的归属问题已经达成了明确的协议或约定,则应严格按照该约定执行;
如未曾作出任何约定且无法通过协商解决争议,那么这些厂房便可进行拆除处理,而那些无法拆除的部分则可以通过折现的方式归还给出租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