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债权人遇到债务人故意实施的财产不当转移时,可以运用法律赋予的撤销权来对债务人的这种行为进行撤销。
根据我国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明确指出,倘若债务人通过放弃自身的债权、解除债权担保、无任何补偿的情况下擅自处置财产权益等方法进行无偿处置,亦或是恶意拖延已到履行期的债权的履行期限,从而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造成了实质性的影响,那么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债务人的上述行为。
同时,第五百三十九条也规定,如果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接受他人财产或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从而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产生不利影响,且债务人的相关相对人明知或应知此种情况,那么债权人同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债务人的这些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