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置房是否构成夫妻共同财产之问题,须依特定情形予以判断:
首先,若系夫妇双方在婚后共同建设,此等房产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若仅为一方独自所有之房产,则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夫妻所取得的以下财产,即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归于夫妻双方共有:
(一)工资、奖金及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与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所带来的收益;
(四)继承或接受赠与的财产,但需排除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所规定的例外情况;
(五)其他应当归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对于上述共同财产,夫妻双方享有同等的处置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