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工厂的拆迁问题,我们需要采取多种评估方式进行评估,包括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以及假设开发法等,在此基础上,评估机构有权自由选择合适的一种或多种方法来确定最终的评价格款。
2.依据中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三条的明确规定,注册房地产估价师需针对评估对象及其所处地区的房地产市场环境,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不同的评估方法进行深入且客观的适用性分析,之后再从中选取适宜的一种或多种方法,以便准确地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所谓房屋征收,实际上是一种国家在对非国有财产给予公平补偿的前提下,实施的强制性交易行政行为。
这种行为必须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并确保公平补偿的实现。
国家只有在符合公共利益需求的特定条件下,并且已经向土地使用权人提供了相应的补偿后,才能依法提前收回公民的土地使用权。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法定的征收程序相当严谨,包括报批前公告程序、调查程序、听证程序、报批程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制定及公告程序等多个环节。
通常而言,征收会导致宅基地使用权的消失,具体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由于双方就拆迁补偿事宜达成协议,从而顺利完成征收工作,此时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将随之消失;
二是当拆迁方通过申请司法强拆,遵循法定的司法程序完成宅基地上房屋的征收工作时,宅基地使用权也将随之消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