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子女的探视权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有详细阐述。
该条款明确指出,在离婚之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享有对子女进行探望的权利,而另一方则负有协助的义务。
具体而言,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的规定,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有权探望子女,而另一方则应尽到协助的责任。
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
若无法达成协议,则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决。
然而,如果父或母在探望子女时,其行为可能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那么人民法院将有权依法中止其探望权;
待中止的原因消除后,探望权应予以恢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