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拆迁”代表着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若被拆迁者或租赁人为租赁方出现搬迁逾期现象时,所面临的一种特殊手段;
在此情况下,由房屋所在之地的市政府及县级人民政府负责,通过相关部门开展强制性搬迁(即行政强制拆迁)工作;
或者,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拆迁申请。
然而,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启动行政强制拆迁之前,必须对行政强制拆迁的法律依据、执行流程以及补偿安置标准的计算方法等关键信息进行充分的听证和审查。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被拆迁人是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转用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