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专利优先权的特性,我们可以作出以下详细的阐述:
首先,它是一种附属性质的权利,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取得专利申请权,那么便无法享受到专利优先权的保护;
其次,专利优先权仅在专利申请之后才会生成,并且需要经过正式的申请程序才能被赋予;
再者,专利优先权还具有时间上的限制,即只有在法律所规定的优先权限期之内,优先权才能够发挥其效力,若超过该期限,则将失去其效应;
最后,除了上述三个主要特征之外,专利优先权还有其他一些独特的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