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中,若有外因介入导致夫妻决裂无法挽回,那么无过错的一方仅能向其配偶追讨相应赔偿责任,但却无法向造成这一切的第三者提出赔偿要求。
在此情况下,以下几种行为都将视为引起离婚的过错方,无过错方有权据此向对方索求损害赔偿:
(1)前一段婚姻尚未结束便再次缔结婚姻;
(2)与除配偶以外的异性保持长期或稳定的同居关系;
(3)对配偶进行身体上或精神上的严重伤害;
(4)对配偶进行虐待或遗弃;
以及(5)存在其他严重违反道德规范和法律法规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