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的处理中,关于伤残赔偿方面,以下为详细的计算规则:
首先依据受害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其伤残等级来确定赔偿金额,然后按照事故发生地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进行衡量;
从受害者被认定为伤残的那一天开始算起,向后推延20年作为一个计长周期。
此外,对于残疾辅助器具的费用,应以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进行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