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窗及室内装修均归类为配套设施,未包含在拆迁的核心范畴之内,因此无法获得独立赔偿。
而拆迁补偿费主要涵盖了搬迁预备阶段产生的相关开支以及搬迁过程中的各项停滞费用、机械装备调试修理费用、物资拆卸、包装与运输费用、员工解聘补偿等一系列开支。
拆建机构需按照既定的标准向拥有被拆迁房屋产权或使用权的个人或团体支付各类补偿金,其中常见的包括以下三个类别:
1.房屋补偿费(亦称为“房屋重置费”)主要用以弥补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所遭受的损失,其金额依据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进行划分,并以每平米的单价形式进行计算;
2.周转补偿费则是为了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因临时居住或自行寻找临时住所所带来的不便,其金额依据临时居住条件进行划分,并以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数量作为基准,每月给予相应的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旨在激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配合房屋拆迁工作或者主动放弃某些权益,例如自愿迁移至郊区或者不再要求拆迁单位提供安置住房等,该项补偿费的具体标准将由当地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状况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来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