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作为催款人员登门造访后,我们必须长期坚持做到的首要事项便是摄影及录像记录,确保将双方的商议过程完整而准确地记录保存,以便在未来可能出现的纠纷中提供重要证据。
同时,要求催款人出示其身份证件、职务资质证明以及来自银行或相关金融机构的授权文件,倘若对方无法提供这些资料,我们有权选择不予理睬。
2、在面对上门催收的情况时,我们务必保持冷静,切勿拒绝与对方进行有效的沟通交流,也不应采取任何形式的侮辱、攻击行为来进行暴力抗拒。
我们应以平和的心态与对方展开协商,详细阐述自身无法按时偿还债务的具体原因,并明确表达我们愿意积极履行还款义务的决心,展现出良好的还款态度。
3、在催收人员上门之后,我们应当根据自身实际状况,与对方坦诚相待,共同探讨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方案,避免因敷衍对方而做出无法兑现的承诺。
4、若对方在上门催收过程中,使用了明显的暴力催收手段,如威胁、恐吓、非法拘禁、殴打等,我们应毫不犹豫地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寻求帮助,并及时提供相关证据,协助警方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