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发现征地补偿费用存在不合理之处,您有权向所在地县市级政府提出申诉。
若在此过程中仍无法获得满意解答,则可进一步向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反映情况。
对于认为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方式存在不公、违法等问题的人士,可选择通过司法途径寻求解决方案。
在法院诉讼程序方面,此类案件与其他普通民事案件并无二致,但需特别注意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补偿款分配的不公正、不合理以及不合法性,以便法院进行深入评估。
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能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而提起民事诉讼时,人民法院应明确告知其应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然而,若涉及到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金额的争议,人民法院将不会予以受理。
关于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我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如下:
土地补偿费应归属集体所有,并应全额分配给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成员;
安置补助费则应归属土地承包人,并应全额分配给在承包期限内失去土地的土地承包人;
至于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则应归属经营种植者及其附着物权利人,具体分配事宜可由村集体召开村民会议进行商讨后作出决定。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九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十条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