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案即为撤诉,在刑事自诉领域内同样适用。
关于刑事自诉案件之撤诉,我们需视具体情况而定,可分为两种类型进行处理:
其一为当事人自主撤诉,当涉案当事人通过协商并达成和解或协定之后,主动选择撤诉的行为,此种情形下不得再次提出诉讼申请;
其二则为由于证据不足,法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有针对性地劝说自诉人选择撤诉,在此种情况下,如日后获取到新的证据材料,仍可对之前的案件提起重新起诉。
此外,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在法院未作出最终判决之前,尽管自诉人有权与被告方进行和解或是撤回自诉请求。
然而,倘若法院对此次和解撤诉结果进行审查后,判定该过程确属自愿施为;
若发现自诉人是否属于受到强制、恐吓等外力影响,而非自主决定,则将不予准许撤诉请求。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本法第二百一十条
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
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