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那些处于下落不明状态下的借款人引起的借贷纠纷案,债权人有权利选择以下三种途径进行追索欠款:
首先,债权人在债务具有法律保护效力的诉讼时效范围内,可以直接向借款人原本所居住地址或是财产所属地区的人民法院提交诉讼请求,以追讨欠款。
在提出诉讼请求时,必须提供能够证明借贷关系确实存在的相关凭证,如借据等,这样法院便会予以立案并展开审理工作。
鉴于借款人下落不明的情况,法院在立案之后通常会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来通知借款人出庭应诉。
若公告期满后,借款人仍未到庭应诉,那么法院将对借贷关系明确的案件进行深入审理,并作出缺席判决。
在此情况下,即使借款人仍然下落不明,但只要债权人提出申请,法院便有权采取拍卖借款人房产或其他财产的措施,以此为债权人清偿债务。
其次,借款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布其为失踪人,随后由其财产的法定代理人代为支付借款。
最后,如果涉及到担保人或保证人,他们也可以直接要求对方代为偿还欠款。
《民法典》第四十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民法典》第四十二条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人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的财产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