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使用权每三十年实行一次重新规划与分配。
依据国家法律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有三十年的长久稳定性,这是为了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持久稳定所制定的法律政策。
“三十年不变”的原则主要针对耕地承包关系,即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期限设定为三十年,期满后将进行重新发包,自二零零三年三月一日起正式实施。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第二十一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