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安置房房产证办理过程中,请务必携带以下各项材料:
1、安置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
2、原被拆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
3、补偿安置协议及已完成回迁安置的证明文件(原件);
4、查阅档案证明文件(原件);
5、被拆迁人身份证复印件;
6、安置单位的各类相关资质文件;
7、如有额外增加安置面积的情况,还需提供投资发票或者增加安置面积的相关证明文件(原件);
8、房屋权属登记申请表格(可于收件窗口领取,由当事人共同填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