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倘若在划定为“基本农田”的地区建造了非法的畜牧养殖场所,便有可能面临强制拆除的风险。
具体而言,若在明确被禁养的范围之内建立起畜禽养殖场或养殖小区等设施,将遭到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严厉制止,同时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对于拒不执行的单位和个人,相关部门有权对其处以最高3万元至最低10万元不等的罚金,并且须向县级以及更高级别的人民政府申请,由政府作出最终决定是否进行违建物的拆除或关闭处理。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