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厂区进行拆迁过程中,拆迁评估的主要方式涵盖了市场比较法、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以及假设开发法等多元化评估方法。
在此基础之上,评估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选取其中一种或几种方法进行全面深入的评估工作。
2、在具体实践操作层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三条明确指出,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根据评估对象及其所处地区的房地产市场现状,对市场比较法、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以及假设开发法等多种评估方法进行充分的适用性分析,最终选定其中一种或多种方法来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估。
3、值得注意的是,房屋征收作为国家针对非国有财产进行公平补偿后实施的一项强制性交易的行政行为,其合法性与合理性均需建立在“公共利益”的需求基础之上,同时也必须确保给予土地使用权人公平公正的补偿。
4、在征地拆迁的实际操作过程中,法定的征收程序严谨且规范,包括但不限于报批前的公告程序、详细的调查程序、听证程序、报批程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及公告程序等多个环节。
5、通常而言,征收导致宅基地使用权灭失的情况主要分为两种。
一种是由于双方就拆迁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从而顺利完成征收工作,在此情况下,原有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将随之消失;
另一种则是由拆迁方通过申请司法强拆,按照法定的司法程序实现对宅基地上房屋的征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